(本章程按法定程序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审核,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于2014年4月11日第一次修订,现正式颁发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四川省内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发起组建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政府、其他企业、社会团体沟通联系,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反映会员诉求;交流管理经验,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息和业务指导;维持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贯彻落实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诉求,提出发展建议。
(三)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会员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和动态,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环境。
(六)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协会的联谊,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学习考察,举办各种形式业务讲座和培训活动,开展理论研讨,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七)组织先进经验交流,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
(八)负责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在川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经营能力、风险意识及风险管控能力,经营规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享受有关信息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咨询、培训、考察、创新、合作、协调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反映、举报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等有关工作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会员自律规则,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良好信誉。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息,提供会员基本信息,保守本协会秘密。
(六)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规则的,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在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加入本协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会员申请退会、自动退会、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后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告。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特殊会员。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相关联的单位申请加入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可吸收为特殊会员。特殊会员入会具备的条件为一般会员入会条件(一)、(二)外,还应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特殊会员入会的程序和义务与一般会员相同。特殊会员享受的权利为一般会员权利(一)以外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年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条例。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五年。可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负责协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协会工作的决策。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出席协会重大联谊、接待工作。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会有关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负责协会有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对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监督,维护协会良好形象。
(五)完成会长和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11日第一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