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小贷知识
全部 通知公告 监管动态 协会动态 小贷知识

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时间:2011-10-18   访问量:3370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上一篇:小额贷款知识

下一篇:农户小额贷款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