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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两大影响

时间:2024-07-23   访问量:148





前言: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作者在近期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新《公司法》培训中,研究总结出了新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主要体现在信贷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两个方面。


一、地方金融组织的概念和范围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中明确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本文讨论的对象即为上述七类地方金融组织。


二、新《公司法》对地方金融组织“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用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前提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追究权利人:公司本身、债权人;

3、缴纳义务人:已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

4、追缴范围:已认缴出资;

5、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

实践中,债权人对执行不能的举证较为容易,只要证明任何以公司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或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即完成举证责任,而无需以自身执行案件不能执行或终本为限。(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大法官: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二)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前股东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前股东和现股东对未缴纳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违规减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股东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务人公司注销后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新《公司法》对地方金融组织“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国有出资公司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二)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1、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3、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1、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欠缴出资,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违反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四川法存信律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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